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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5〕26号
2005-04-19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888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5年04月18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5〕26号发布日期: 2005年04月19日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5〕26号

各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

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5〕 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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